| 逢甲大學數位媒體實作中心設施借用施行準則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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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一、 |
服務宗旨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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逢甲大學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為方便本校師生進行數位媒體課程時,使用相關軟硬體設備實作,特建置數位媒體實作中心(以下簡稱本中心)提供服務。 |
| 二、 |
服務對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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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皆得依本準則向總館2F數位媒體實作中心提出申請。 |
| 三、 |
服務項目及相關規定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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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各項設施借用時間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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設施名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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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時間 |
工作站 |
三小時 |
小型攝影棚 |
三小時 |
剪輯室 |
三小時 |
錄音室 |
二小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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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開放時間:配合圖書館開放時間提供服務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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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借用時間前十五分鐘內,需備妥本校教職員生證及申請單,向數位媒體實作中心櫃臺服務人員辦理申請,經櫃台人員審核完畢及辦理借用手續後,領取鑰匙或借用牌使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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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預約借用本中心設施時,按預約時間逾十五分鐘未辦理借用手續者,視同棄權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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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使用完畢離開前,借用人應將桌椅排列整齊並收拾乾淨,並將使用的書籍資料攜出,將鑰匙或借用牌繳回本中心櫃臺服務人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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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借用者遺失鑰匙須負責賠償更換鑰匙費用,同時立即停止其借用本中心設施使用權一個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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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 |
私人之貴重物品,如有遺失,本館不負任何責任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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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四、 |
損害賠償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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借用人應妥善保管所借設施,如有污損、毀壞、遺失等情況,借用人應負責賠償。其賠償辦法如下: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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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所借設施如遺失,應立即至本中心櫃台辦理賠償手續,以免因逾期而被停止借用權利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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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以賠償原設施為原則,如有新型,得以新型取代或賠償原設施之價款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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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若無法自行購得原設施時,應賠償同性質設施之最新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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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如損壞設施為停產設施或無法購得之設施,則由本館議價賠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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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讀者對設施如予污損、遺失或有其他損壞情形者,本館得酌令賠償,或停止其借用權利,或送請有關單位議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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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五、 |
借用設施逾時未還,工作站每小時罰款新台幣十元,剪輯室、錄音室每小時罰款新台幣壹百元,不滿一小時者,以一小時計。借用設施逾時未還或逾時罰款未繳清者,停止本館各種借閱、借用權利。 |
| 六、 |
本施行準則經逢甲大學圖書委員會通過,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,修訂時亦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