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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 |
凡本校教職員工生憑服務證或學生證,均可至本館一樓流通櫃台辦理借用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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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二) |
借期30天,可續借一次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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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 |
如有逾期,每逾期一日,罰款新台幣拾元整,並累積計算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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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四) |
辦理借用時,本館人員必須當場測試無線網路卡能正常運作,方可出借;借用完畢歸還時,亦由本館人員測試,功能正常後,即予收回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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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五) |
歸還之無線網路卡,如無法正常運作,借用者須賠償,賠償以同廠牌及同等級網路卡為原則,無同等級品時,則以更高等級者替代。損壞之無線網路卡則歸借用者所有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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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六) |
借用無線網路卡限使用本人證件,不得轉借他人,亦不得冒用他人證件,違者除索還無線網路卡外,並停止其借用權利一個月至一學期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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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七) |
使用無線網路卡,不得刻意磨損。 |